关于做好评选表彰全国自强模范暨 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残联:
根据省残工委《关于转发<关于做好评选表彰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政残工委发〔2014〕1号)文件要求,要求我市推荐全国自强模范1名,全国助残先进集体1个,全国助残先进个人1名,残疾人之家1个,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请按照要求,做好推荐工作。
一、推荐名额
由于名额有限,“全国自强模范”、“全国助残先进集体”、“全国助残先进个人”、“残疾人之家”、“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每区每项最多推荐1个。
二、推荐条件
(一)全国自强模范:身残志坚,自强不息,事迹感人,在残疾人中得到普遍赞誉,有较好的社会影响;有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出版专著、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自主创业取得成效,并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得到残疾人和社会广泛赞誉普遍认可;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乐于奉献,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在其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做出重要贡献。
(二)全国助残先进集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支持残疾人工作,坚持开展助残活动5年以上,助残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形成长效助残机制,受到社会和残疾人普遍好评。
(三)全国助残先进个人:长期关心、帮助残疾人,坚持助残5年以上,热心为残疾人服务,采取各种形式帮助和解决残疾人实际困难,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各界人士。
(四)残疾人之家:严格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等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直接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残疾人生活、学习、就业等需求,受到残疾人普遍信赖。
(五)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热爱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和践行人道主义思想,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和精通残疾人工作业务,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切实为残疾人解难题、办实事、谋福祉,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优良的工作作风,真正成为广大残疾人的好朋友、贴心人,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普遍赞誉。其中: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应从事残疾人工作5年以上,近五年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并至少有一次优秀等次;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一般应从事残疾人工作3年以上,紧密联系残疾人,倾听残疾人呼声,反映残疾人需求,爱岗敬业,成绩突出,得到基层干部群众和残疾人的广泛认可。
三、推荐工作要求
各区要把此次推荐工作作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严格推荐范围和条件关、加强监督检查,推荐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
全国助残先进集体、全国助残先进个人、残疾人之家推荐对象要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及先进个人、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报送先进事迹(3000字左右,要求真实感人、内容翔实、文字流畅)和事迹简介(500字左右,要求特点突出、文字精炼)。先进事迹材料可另附。推荐的人选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3张。
全国自强模范、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要填写《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及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提交先进事迹材料,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流畅,可另附,字数不超过2000字。审批表所用照片为2寸近期彩色免冠正面照。
推荐材料及照片均需发送电子版。各区务必于2014年2月19日前,将推荐材料(电子版)报送市残联组联处。逾期视作弃权
。
附件:
联 系 人:覃作鹏 杨 易
联系电话: 027-82622447
电子邮箱: QQ:727753724
市残联组联处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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