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4017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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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发文日期: | 2023-12-06 14:10 |
文   号: | 武残规[2023]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 |
各区(开发区、功能区)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共建共享武汉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成果,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开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开发
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适合残疾人(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就业的救助性岗位,分为非全日制和全日制两类。
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开发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由各区政府(开发区、功能区)按照“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统筹开发,进一步发挥就业兜底帮扶作用。对审核认定的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由各区残联、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公布。
二、安置对象
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应当安置具有武汉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失业残疾人或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优先安置大龄失业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主要包括:
(一)失业、无业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一户多残疾人家庭中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二)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级以上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疾人家庭的在就业年龄段内父母、配偶或子女。
上述人员正享受其他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就业援助政策的,不重复列为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安置对象。
三、人员招聘
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面向社会,保证重点,公开招聘,双向选择,择优录用。
(一)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区残联会同区人社部门、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开发数量、岗位要求和家庭贫困状况等情况综合会商,采取推荐安置、面谈确定的办法进行。
(二)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由区残联会同区人社部门、用人单位采取公开考试方式进行,可根据实际设置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考试合格录用人员由区残联审核备案。
新招聘的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从业人员经审核后,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四、用工管理
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和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法律法规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工资标准由区残联会同区人社部门、区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综合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等因素确定。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四)用人单位应当对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制定。
(五)完善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从业人员退出机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连续旷工十五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日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情形。
(六)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变化情况报区残联,申报相关资金时应当如实报告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人员增减情况。因申报情况不实造成相关资金流失的,由区残联会同用人单位追回。
五、资金保障
(一)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工资和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二)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资金在每季度结束前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将本季度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资金使用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区残联申请拨付下季度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资金。区残联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六、监督检查
(一)区残联、区人社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当对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开发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限期整改;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暂停拨付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人员相关资金。
(二)每年10月10日前,用人单位应当将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区残联;11月30日前,区残联应当将本区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人员名单报市残联备案,并报送下一年度岗位开发计划。
本通知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武残规[2018]2号)文件同时废止。2023年8月1日起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我市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开发管理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6日
《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开发管理通知》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8年7月,市残联、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武残规【2018】2号)文件,解决大龄失业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取缔“三车”后困难残疾人等的就业问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文件于2023年8月到期。为了持续实施残疾人就业援助帮扶困难残疾人,武汉市残联会同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对《通知》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通知》分岗位开发、安置对象、人员招聘、用工管理、资金保障和监督检查等六个部分,总体框架没有改变,从夯实主体责任、更加有利于残疾人等主面对文件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取消了岗位数量限定,明确了开发原则。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开发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由各区政府(开发区、功能区)按照“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统筹开发,进一步发挥就业兜底帮扶作用。
(二)扩大了安置对象范围。删除了“武汉市残联颁发的”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增加了“一户多残家庭的在就业年龄段内父母”。明确了正享受其他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就业补助政策的,不重复列为安置对象。
(三)优化了退出机制。将原退出情形之一的“已死亡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明确为“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了残联为主要部门,人社部门积极支持,财政部门资金保障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资金保障。一是明确了资金来源,从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二是明确用人单位资金使用公示、申请以及区残联受理、审核、发放时限。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残联、区人社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当对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开发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限期整改;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暂停拨付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人员相关资金。
四、办事指南
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面向社会,保证重点,公开招聘,双向选择,择优录用。
(一)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区残联会同区人社部门、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开发数量、岗位要求和家庭贫困状况等情况综合会商,采取推荐安置、面谈确定的办法进行。
(二)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由区残联会同区人社部门、用人单位采取公开考试方式进行,可根据实际设置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考试合格录用人员由区残联审核备案。
新招聘的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从业人员经审核后,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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