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2283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日期: 2022-07-18 18:30
文   号: 武残联【2022】1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区残联: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213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5部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精神,湖北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残联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发〔2022〕7号),对依法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措施和工作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将《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充分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源和力量,营造平等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

(二)要履行部门工作职责。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主动向残联部门申报招录(聘)用残疾人情况,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协助和支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工作。残联部门应当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用残疾人在岗位设置、笔试面试、体检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

(三)要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各区联席会议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区残联组成,办公室设在区残联。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单位编制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数据,供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筹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总结评估工作成效。

附件: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

中共武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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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发〔2022〕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