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90246号建议的答复 武残函[2019]10号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902295 | 分     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教就处 | 发文日期: | 2019-08-29 11:31 |
| 文   号: | 武残函[2019]10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名   称: | 对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90246号建议的答复 武残函[2019]10号 |
黄经南、高思诚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成年重度残疾人帮扶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残疾人及残疾人事业的关心!我会一直高度重视重度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收到建议后,积极与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以及武汉地铁集团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现综合各主管部门的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重残受施者家庭收入标准,保持原有单独施保政策的连续性
针对该建议,市民政局答复:2011年至2013年,市政府分别将一、二级残疾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施保工作列入政府十件实事,为办好这件实事,我市率先将成年一、二级肢体残疾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保障范围,有效保障了成年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发〔2016〕47号),明确指出“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并未对“生活困难”的具体标准进行统一。按照上级民政部门关于“低收入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意见,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单独全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武民政〔2016〕1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单独施保条件,强调了收入既包括工资性收入,也包括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只要残疾人上述收入之和未超标,本人名下财产符合规定,即可以纳入单独保障范围。为进一步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2017年,我市出台了《武汉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武政规〔2017〕45号),认定家庭收入时,重度残疾人按照2倍的低保金扣减收入,如果该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残疾人便可以单独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2018年,为了进一步明确单独施保政策,便于基层操作,市民政局出台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民办〔2018〕32号),将残疾人“生活困难”细化为3种具体情形:一是低收入家庭中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直接纳入单独施保范围;二是经认定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拥有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直接纳入单独施保范围;三是成年重度残疾人家庭不属于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本人可以单独提出低收入认定,经系数扣减后符合低收入标准的,纳入单独施保范围。事实上,32号文进一步放宽了残疾人保障条件,更加体现了对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的政策倾斜。
针对代表们提出的重度残疾人各项支出较大,生活成本高,市民政局计划进一步完善救助措施,解决我市低保制度中对象认定只考虑收入,不考虑支出的问题。拟出台《武汉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在核算困难对象的收入时,对因病、因残、养老、扶幼等刚性支出较大的,据实扣减或者按照一定系数进行扣减,经支出扣减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下一步将继续研究在政策创制时对残疾人更加倾斜。
对于成年重度残疾人低保单独施保问题,我会一直高度关注,近年已先后多次去函向贵局反映残疾人诉求。2019年1月初,还组织江岸区、武昌区残疾人家庭及基层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到市民政局座谈,听取对单独施保政策的解读,如实反映了残疾人家庭的困难。目前,我市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政策实施情况与部分重度残疾人家庭的期望不完全一致。分歧焦点在于,民政部门在收入认定中,必须将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计入转移性收入,而残疾人家庭认为不应将父母(监护人)的收入合并计入转移性收入,只要残疾人本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就应视作生活困难,应当享受单独施保政策。从实施情况来看,已将相当一部分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排除在单独施保范围外。由于低保政策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是相当一部分惠残政策的前提条件,对惠残政策的实施有重要影响。下步,我会仍将积极协调市民政部门,反映残疾人的呼声,推进消除相关政策抵触,促进政策更好地衔接,最大限度地照顾重度残疾人家庭。
二、关于取消低保的重度残疾人的扶持政策
1、提高一些致残疾病的门诊大病医药报销档次和额度。
针对该建议,市医保局答复:根据《武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武政规〔2017〕24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已由区级财政全额给予补助,住院免缴起付标准费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报销比例提高2%。根据医疗保险“缴费义务与待遇享受对等”的原则,全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相同,医保待遇也应相同。目前还不能够提高“部分取消低保重残人士”的医保待遇。市医疗保障局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落实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2、为所有精神残疾人提供服药补贴并提高数额。
2012年,市残联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发了《关于低保家庭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办法的通知》(武残联[2012]56号),进一步完善了我市低保家庭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政策,为低保家庭精神残疾人按每月150元(1800元/年)的标准发放服药补贴,促进精神残疾人病情稳定和康复。2018年,为全市1.9万余名低保家庭精神残疾人发放服药补贴3478余万元。武汉市对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的覆盖面和补贴标准远远高于省残联精神病服药项目(500元/年/人,全省7000人,350万元/年)。除此之外,我市贫困精神残疾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扣除医保报销、民政补助之外还享受最高3600元/年/人的住院补助。下步,我会将继续落实好低保家庭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住院补贴政策,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政策,切实为全市精神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
3、为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设立专项生活补助金。
我市已认真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属于城镇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四级的,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30元和90元;属于农村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四级的,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10元和80元。
4、为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护理补贴,并提高数额。
我市已认真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该项补贴不需要具备低保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00元。同时,我市还对一户双(多)残低保家庭提供居家护理补贴和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
第3、4项建议对应的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我会充分理解残疾人家庭的困难,将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湖北省残联以及市民政、财政部门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呼声,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完善。
5、为所有重度残疾人提供市内公交地铁免费乘坐待遇。
目前,我市已实行盲人、下肢残疾人、贫困残疾人、重度言语和听力残疾人等刷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政策,受到了残疾人的普遍好评。针对代表提出的为所有重度残疾人提供市内公交地铁免费乘坐待遇问题,我会认为落实这一建议,能够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群体的关爱,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
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由市、区财政据实补贴。下肢残疾人、盲人乘坐市内公交免乘费由市财政按照公交成本规制对公交进行补贴,重点听力言语残疾人、困难残疾人乘市内公交免乘费由各区财政承担,每年向市公交企业支付。如2017年向市公交集团一家支付650万元,数额较大。推动所有重度残疾人免费乘车,需要市财政的支持。下步,我会将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大力推进残疾人免费乘车扩面,为“三化”大武汉建设做出新贡献。
6、在医疗和养老扶助等方面,将成年重度残疾人的家庭成员所能享有的待遇提高到与失独者家庭成员的一致。
针对该建议,市卫健委答复:我市已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武办文[2015]80号),其中将独生子女伤残(伤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纳入了扶助范围。包括设立经济扶助、养老扶助、医疗扶助和社会扶助。从具体内容来看,除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比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略低以外(目前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60元),其他养老扶助、医疗扶助和社会扶助方面的政策并未区分两类家庭,基本是一致的。
加强对成年重度残疾人帮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我会将积极为重度残疾人家庭呼吁发声,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进一步完善制度,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医疗康复、社会生活等方面帮扶工作。再次感谢您们关注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民生状况。
特此回复。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7月10日
主管领导:范玉明 联系电话:82628918
经 办 人:彭憬 联系电话:82625065
邮政编码:430015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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