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9 17:10  | 来源:就业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培训资金效益,武汉市残联、市人社局和市人社局对《武汉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武汉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中残就业〔2017〕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0〕39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8〕3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0]10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我市政府购买残疾人职业培训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残疾人职业培训中的重要作用和充分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补贴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残疾人的培训需求,保证培训质量,防范风险点,武汉市残联会同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残疾人培训实际,制定了《武汉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共有七章二十三条,从培训原则、培训对象、培训形式、培训机构选择、补贴标准、部门职责、监管考核等方面对我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培训原则。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升技能为根本,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按需培训、讲求实效。

(二)培训对象。具有武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法定就业年龄段、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三)培训形式。残疾人职业培训是面向残疾人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新创业能力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线上与线下、送课上门、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组织。根据残疾人特点和需求,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培训。

(四)培训机构选择。依托具有残疾人职业培训经验、符合无障碍设施要求、后续就业服务能力强的,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年审合格培训机构,对残疾人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原则上以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定点机构和经认定的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为主。

(五)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认定与管理。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认定实行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工艺美术大师、非遗传人创办的工作室或农村合作社中遴选,经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评估审核,报市残联发文予以认定。基地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基地的监督,请第三方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专业评估,连续两年认定不合格的由市残联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六)补贴标准。含培训费补贴、生活补贴和交通费三项补贴:

1、培训费补贴标准。对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按培训课时给予600元/人—6000元/人的补贴,这是补贴最高限,培训费低于这个标准的据实补贴。用人单位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残疾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每人500元进行补贴;对新招用残疾职工岗前培训,按每人1000元进行补贴。

2、生活费补贴标准。对残疾人参加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和培训基地的线下培训,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武汉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享受补贴的天数不超过60天。

3、交通费标准。对农业户口的残疾人自行前往参加集中培训且未安排住宿的,每人每天发放交通补贴50元,其他残疾人参加培训且未安排住宿的,每人每天发放交通补贴30元。

(七)部门职责。残联、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残疾人职业培训和补贴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各负其责、加强配合,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依法、依规、安全、有效的使用。

1、残联职责。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年度规划、统筹协调和服务指导;各区残联具体承担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考核及培训补贴的审核和发放。

2、人社部门职责。市、区人社部门加强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依照规定落实残疾人职业培训政策。

3、财政部门职责。将残疾人职业培训年度计划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八)监督考核。一是残疾人职业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区残联要建立培训台账,将残疾人职业培训资料录入相关数据库。二是对申请培训补贴的培训班,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制度。区残联应该对培训班加强日常监管,做好资料审查和跟踪服务工作。审核发现培训人数不实比例不超过申报总数10%(含)的,责其整改,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核发补贴,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补贴申请;不实比例超过申报总数10%的,取消当期补贴,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补贴申请。对虚假培训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违规资金,不再受理该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补贴申请。三是相关工作人员在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参与骗取补贴资金的,或因审核(抽查)不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绩效评估。在培训期间组织学员无记名填写《武汉市残疾人职业培训教学情况反馈表》,以评估教学效果。集中培训每期培训合格率不低于80%。订单式培训就业率不低于6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了残联为主要工作部门,人社部门积极支持,财政部门资金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依托社会力量开展培训。鼓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与残疾人职业培训,重点发挥人社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和残疾人培训基地的作用,开展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着力提高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支持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残疾职工开展岗前和岗中培训,帮助残疾人适应岗位,稳定残疾人就业。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人社部门补贴条件的,由人社部门按照武人社发〔2016〕31号文件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余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四)加强培训监管和评估考核。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对申请培训补贴的培训班,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制度。

(五)加强宣传。各级残联要及时掌握残疾人职业培训需求,合理确定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培训政策宣传,发布残疾人培训信息。

四、办事指南

(一)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申请程序

1、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需求。

2、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残疾人培训情况,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残疾人要求,安排残疾人参加培训。

(二)残疾人参加残联组织的培训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的申领程序

1、区残联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或推荐到残疾人培训基地参加分散培训的,由区残联负责发放。

(1)培训结业后,由残疾人本人填写《武汉市残疾人职业培训期间生活和交通补助申请表》交区残联。

(2)区残联对该残疾人考勤情况进行审核,按实际培训时间据实补贴给残疾人。

2、区残联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的集中培训,由培训机构负责发放。

(1)培训结业后,由培训机构依据该残疾人考勤情况进行,组织学员填写《武汉市残疾人职业培训期间生活和交通补助申请表》,并付上经费报告和培训台账送区残联。

(2)区残联对培训台账及考勤情况进行审核,将补贴费一次性支付给培训机构。

(3)培训机构将补贴通过银行账户一次性发放到学员个人账户。

(三)残疾人参加分散培训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人应在培训结束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资格证书后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区残联填写《武汉市残疾人分散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提交学费发票原件、培训结业证书或其他证书复印件。

2、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按规定发放审核补贴。

(四)委托培训单位实施培训费补贴支付程序

1、培训单位需提交完成的培训台账资料:

(1)委托培训协议书;

(2)《武汉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开班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

(3)教学方案(含教学计划、课程表及教学主要内容);

(4)授课教师资格证、专业资格证或聘用证书等相关资质复印件;

(5)《武汉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学员报名花名册》;

(6)招生简章或通知。

上述资料需向区残联报备后,才能开班。

(7)培训班简报、图片或视频资料;

(8)区残联检查填写的《武汉市残疾人职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

(9)《武汉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10)学员考勤表;

(11)学员对教学情况的反馈表;

(12)企业开展的培训需提交企业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电子扫描版。

2、培训机构前提交开班前相关资料,经区残联审核无误后按实际学员人数预拨40%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提交完整的档案资料,经区残联审核无误后按实际结业人数拨付剩余培训补贴。对于培训时间较短的培训,在培训机构提交完整的档案资料后,可以按照实际结业人数一次性支付培训补贴经费。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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