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残民生政策推送(十八)
导 读
民生保障政策关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民生保障政策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时常接到残疾人朋友咨询各类民生政策。
教育是民生之基,近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新学期开始,多位残疾学生和家长咨询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如何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本期我们重点介绍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相关规定。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具体时间由各校规定)通过培养单位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的贷款申请。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6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1、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2、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
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除外),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附8-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高校根据毕业生提交的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高校应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高校应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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